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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国人大代表吴旭:农村土地确权应写上妇女名字

发表于2018-03-09

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虽然昨天刚过,但是妇女争取平权的道路依然有阻碍。北京春阳灿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四川省代表团全体会议召开。不少女代表都穿上了颜色明艳的套装,为严肃的会场增添亮丽的色彩。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妇联主席吴旭也不例外,她特意穿上了一身藏蓝色旗袍,来庆祝“她们的节日”。



但吴旭知道,当女性代表委员出现在全国两会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展示“她力量”时,社会中仍然存在女性权益的保障缺口。她的关注点,就是妇女争取平权的道路上面临的现实挑战。此次来京参会,吴旭带着从基层实践反馈的问题、专家调研探索的方案,凝练出8条建议,涵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职业妇女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家庭妇女“反家暴”等内容,希望在全国层面推动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完善,让妇女平等享有中国飞速发展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确权,写上妇女名字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仍然存在‘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或者‘嫁进来的媳妇分不到地’的情况,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吴旭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权利流转可以获得不菲的补偿性利益。


但在我国广大农村,财产权益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来保障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明确我国农村家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规则。吴旭解释,“一户”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共同处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农村妇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则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既不稳定,也不长久。而不少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没有再婚,就难免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的境地。数据显示,2016-2017年全国妇联本级收到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8807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


“我们希望农村妇女,不管是嫁出女和嫁进女,至少能保证一方是有权利的,不能两边都失掉!农村土地确权,要写上妇女的名字!”吴旭在建议中写到,建议全国人大在正在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在四川的试点中,已经证明保障财产权益可以提高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吴旭说,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四川、安徽、山东三个省的调查显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与未登记名字的妇女相比,登记了名字的妇女参加农业技术相关培训的意愿提高了8个百分点,阅读农业技术书籍和观看农业技术相关电视节目的意愿也分别提高了9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对此现象,吴旭评价说,“妇女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是对整个社会生产效率和创造性的推动。”


规范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家暴不是家务事


今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2周年。家暴在基层有没有得到及时的预防和制止?家暴受害人有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妇联得到了哪些反馈?吴旭说,值得肯定的是,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家暴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明确公安机关在家暴处警等重要环节的职责后,全国在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上都得到了强化。但吴旭认为,仍然需要在实施细则上规范程序,让家暴不止于家务事。


“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在基层民警中还是存在。”吴旭指出,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接到受暴妇女报警后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者直接转交妇联组织。一些基层民警仍然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能正确认识保护受害人人身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认为处罚施暴者将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害怕处置不当对家庭成员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不愿深入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情况严重时也仅在现场以言语批评了事,有的甚至劝那些面临现实人身危险的妇女谅解对方、回到施暴者身边,最终酿成恶性刑事案件。


“中外反家暴实践证明,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如何作为,对于能否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吴旭表示,近两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主动作为,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赞扬,如四川省公安厅出台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执法细则》,规范了家庭暴力警情的处置过程,维护了受害人权益,取得了可借鉴的工作经验,为出台全国性的关于妥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和实践基础。


因此,吴旭建议将四川打击家暴的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从顶层设计的层面由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等,比如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她提到,2017年公安部已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治安民警现场执法操作指引》,其中包括治安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程序等内容。建议2018年出台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出警、取证、适用告诫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害人协助安置等一系列规程,实现家庭暴力案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规范化。“有了标准流程,每一次家暴报警就能得到规范处理,不让一个案子被忽略。”


发表于2018-03-09
曾经蔚蓝,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全国人大代表吴旭:农村土地确权应写上妇女名字”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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