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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严禁险资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保监会、财政部

发表于2018-01-20


     《指导意见》还要求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还要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以及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须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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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提出要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同时,要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要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


  《指导意见》还要求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明确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另外,要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完善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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