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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有房屋该不该买?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

发表于2016-05-24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由此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这类案件争执的标的一般较大,案情又复杂多样,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关于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是处理和解决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私有房屋买卖是私有房屋权产生转移、变动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的买卖有着不同的要求:


1、房屋买卖合同为要件合同,即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其次,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2、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上有特殊性,即买方一般须为公民个人,卖方须对房屋有完全的财产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私有房屋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其中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国家并未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转让是有规定的,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除以上规定,一般来说,农村居民私有房屋的买卖也应经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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