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离职时,单位能把已经分配给员工并且办理过产权过户手续的 房子收回去吗?

发表于2007-11-14
在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与员工应该就此问题首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

房子是在录用员工分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开出优厚的条件,向吸引来的人才提供住房。但是又担心人才会很快的走掉,就不将产权证办在员工名下,只允许员工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对使用期限作出书面约定,则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员工搬离,这时住房可视为单位的一种福利。即使存在书面约定,约定的内容也大多是说明一旦员工离职,使用权也自动消失。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将住房的房产证办至员工名下,该房产即为员工所有,除非员工同意将该房产再次过户给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再取回该房产。

但是如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住房属于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费用,员工在提前离职时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或偿付用人单位的损失,则这一约定是合法的,员工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承担违责任。
发表于2007-11-15
重新找一个住当
发表于2007-11-16
不可能收回去三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