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如何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
- 发表于2007-08-27
例如,有些房产商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二倍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付款,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已付的房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二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交付房屋逾期180天,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树木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 发表于2007-08-27
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完整,而且明显不对等。首先是卖方的违约责任不完整,商品房买卖中,卖方(房产商)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面积、位置、装修标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交付房屋。因此,有关卖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表述应当是:"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将付给买方,……"其次,既然约定在买方逾期20天时,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那么,也应当约定"在卖方逾期20天交房(而不应当是18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定金和购房款"。不过,这里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款"的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